矿山企业应当全面准确认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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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实施意见》主要阐述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具体化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其中总体目标要求通过5年努力,基本扭转传统粗放浪费的矿业整体形象,逐步塑造形成一个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和新格局。


      三大任务包含:

      (1)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2)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推动我国矿业实现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3)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在四个方面政策支持,对符合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矿山企业,施行矿产管理、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四类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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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意见》出台后,各省陆续发布了推动地方绿色矿山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2025年之前基本建成管理规范、节约高效、环境优美、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生产型矿山基本实现全部达标入库,新建矿山在投产满一年后,两年内必须经过评估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大多数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发证矿山达标率95%以上。指导意见一方面从时间上明确提出以2025年作为全面建设达标入库的最终时间,另外一方面对企业入库后的支持政策体系进行了细化,特别是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都有明确的规定。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作为地方绿色矿山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指导地方绿色矿山入库工作的整体部署。


      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以政府引导,企业自建为主。在各省陆续发布了推动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后,矿山企业逐渐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开始着手创建。但依然有些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地方政策文件学习不够深入,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识到绿色矿山建设不仅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在矿业领域的践行,更是矿山企业在开采、加工、生产管理以及运行等各方面全面提升、提质增效的一次良机。


      在对矿山企业调研的过程中,发现有少数矿山企业认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就是评审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评审通过了就是绿色矿山入库通过了;有些矿山企业认为绿色矿山建设只是服务单位的事情,对建设过程中管理制度及体系文件的梳理毫不在乎,也不关注绿色矿山建设真正能给矿山带来什么;有些矿山企业在选择服务机构方面不注重对服务机构的全面考察,现场辅导能力不高,导致创建工作抓不住重点;有些矿山企业对于2025年全面达标入库意识淡薄,以矿山资金紧张为由,对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时间要求不重视,没有认真学习绿色矿山支持政策体系,也不了解绿色矿山建设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对矿山未来发展的影响,没有合理规划安排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绿色矿山建设是在党中央国务院“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是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基础性工作。矿山企业是矿业开发活动的基本“细胞或组织”,只有做好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基础细胞组织”的健康和目标功能,才能逐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矿业开发领域绿色、转型、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战略目标。因此,矿山企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的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不要等到影响企业发展时才意识到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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